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水处理提质增效的重要风向标。按照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提出,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虽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明确规定了污水厂上游排污企业排放标准,但在实际运营中,进水超标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通知》围绕前期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四大方面,强化“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当然这也对运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者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细化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作为城镇污水处理体系的运维单位,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可接纳的污水进行达标处理的工作,也对处理出水的超标污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事务,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当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以财政资金弥补。
近年来,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问题成为水处理行业的热议话题。污水处理厂BOT或者委托运营,接纳的应该是特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谨慎接纳工业废水,禁止接入生化性差、有毒有害类生产废水。但现在问题是,工业污水和市政污水经常混在一起。很多时候,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问题不仅是内部污染治理的问题,还得考虑上游进水、管网、水量等问题。
污水处理厂负责的是厂,而不是管网。污水处理厂在设计时会采用一个进水水质作为设计基准值,然后在这个基准上会有一定的放大比例。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超负荷直接导致沉淀、生化等工段水力停留时间缩短,污水处理效率下降。以A2/O系统为例,进水pH值过高、过低,均会影响微生物正常生长;COD浓度过高导致碳氮比失衡,氨氮浓度过高会抑制硝化菌。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不到位,暴雨期雨污混流也可能导致进水水量暴涨。
由于牵涉行政处罚,污水运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厘清成为关注重点。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厂BOT/TOT模式下,投资人一般只负责厂内部分的建设运营,厂外管网的建设管理投资人没有权利义务干涉。实践中污水管网的监管,主要由市政部门或者住建部门负责,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排水部门,因此存在至少两到三个部门职责的交叉。
在分散预处理、管网输送和集中深度处理环节中,污水处理管理由多个单位负责,管理与监督较为分散,这也是污水集中处理问题频发的根源。一些污水处理企业反映,如果由于上游工业废水来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其享受到的税收减免会有很大影响。为此,业界专家建议,污水处理厂在证明自身是正常运行、正确操作的前提下,可以设计一整套指标参数,包括进水COD、BOD等指标。如此一来,既不让“致污者”有漏可乘,更不让“治污者”委屈受损。